上海出租汽车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:巡游车与网约车统一管理,自动驾驶首次入法
据上海人大网公开信息,《上海市出租汽车条例(草案)》已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7日,草案由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。与现行1995年制定、2023年修正的《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》相比,本次立法采取“废旧立新”方式,草案共五十八条,将巡游出租车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一并纳入适用范围,定位为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,并在经营许可、经营服务环节实行一体化管理。
草案中最受关注的是自动驾驶相关条款。公开条文提出,依法有序推动自动驾驶技术在出租汽车行业的安全应用,由交通、公安等部门依法加强指导和服务,同时运用大数据、区块链、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拓展应用场景,提升出租汽车服务与管理的数字化、智能化水平,推进绿色低碳转型。这是自动驾驶出租汽车首次被明确写入地方性出租汽车法规文本,业内普遍解读为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预留了制度接口,而非立即开放规模化商业运营。
针对平台和驾驶员,草案提出了多项约束。据公开条文,网约车平台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、平台规则等手段,对同等交易条件的交易相对人设置不同价格或收费标准,不得对驾驶员进行不合理限制、附加不合理条件或收取不合理费用;平台还需与工会、驾驶员代表协商确定抽成比例等规则并持续公示。运价机制上,巡游出租车实行政府指导价,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,但因维护公平竞争和公共利益需要,可以对网约车设置运价参考区间或实行政府指导价;聚合平台须向市交通部门备案,并核验接入网约车平台的行政许可信息。
车辆与人员管理方面,草案提出对出租汽车车辆实行总量调控,由市交通部门编制总量调控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,网约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五年。从业资格方面,草案明确三年以上驾驶经历、无暴力犯罪记录、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等条件,并将驾驶员年龄上限调整为六十三周岁,较现行规定有所放宽。营运数据实时接入监管平台、通过存证实现穿透式监管,也是草案在治理手段上的重要变化。
从长三角出行市场看,上海与苏州、昆山之间的通勤和商务往来高度密集,超大城市的出租汽车立法口径往往对周边城市具有风向标意义。需要说明的是,草案目前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,最终条款以正式审议通过并公布的法规文本为准。对昆山及苏州的网约车平台、运力企业和驾驶员而言,更值得关注的是巡游车与网约车统一管理、平台抽成与运价透明、驾驶员从业条件这几条监管主线在区域内的持续推进节奏。